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通知
時間:2022年12月13日 點擊次數:7453
為切實加強我縣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輪候機制,根據《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》(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令第11號)、《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 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發(fā)展公租房的意見》(建?!?019〕55號)和《封丘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》(封政辦〔2014〕11號)等法律法規(guī)和文件規(guī)定,經研究,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家庭,可為單人戶或多人戶。在申請公租房保障時,申請家庭應由戶主或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主申請人,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,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,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(yǎng)、撫養(yǎng)或撫養(yǎng)關系。
二、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家庭,應為無房產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城鎮(zhèn)住房困難家庭、新就業(yè)職工、在城鎮(zhèn)穩(wěn)定就業(yè)的外來(進城)務工人員、住房困難的外聘科技人員、離退休老人家庭等住房困難家庭。計算人均住房面積時,只計算申請家庭在縣城區(qū)內的住房。
三、公租房保障家庭應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申報自有住房、車輛等購置擁有、婚姻狀況變化、戶籍變化等情況,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,應主動退出公租房保障。
四、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附屬設施,不得擅自裝修、改變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。
五、公租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為的,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:
(一)轉借、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;
(二)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;
(三)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,拒不恢復原狀的;
(四)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;
(五)無正當理由連續(xù)空置公共租賃住房或拖欠租金累計3個月以上的;
(六)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;
(七)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。
六、公租房保障家庭嚴禁私下轉租、轉借、轉賣公共租賃住房,轉租、轉借、轉賣行為一經查實,原保障家庭和現住戶,均予以清退,已繳納的公租房房租不予退還。
七、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,縣住房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;逾期不退回的,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八、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縣城區(qū)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、審核工作,滿足申請條件的家庭,可到縣住房保障部門進行申請輪候,禁止通過中介機構或私下交易等方式私自租賃公租房,一經發(fā)現,做清退處理。
本通知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封丘縣住房和建設局
2022年7月26日